承租人有哪些合同解除权呢?

发表时间:2014-04-09 浏览次数:505

【问 题】:

在租房的过程中,当已经签订了租房合同,但是又出现某些情况的时候,承租人想解除出租合同时怎么办,又是在哪些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呢?

【承租人解除权】:

【情况一】: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情况二】: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31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情况三】: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33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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