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的夫妻财产约定仍然有效

发表时间:2011-11-17 浏览次数:216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

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夫妻约定财产是婚姻法确定的一项夫妻

财产所有制度,只要是夫妻双方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采取胁迫和诱骗等非法手段,其

夫妻约定财产归属的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

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的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行为无

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规定也应适

用于夫妻财产约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法院判决撤销后,该民事

行为从开始起无效,如未被撤销则属有效。而夫妻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的,在该特定

情况下,夫妻双方经充分的自愿协商达成的财产归属协议,如果能反映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

不违背《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禁止性规定,即使有一定程度的显失公平,也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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