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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前沿观点之: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发表时间:2014-04-03 浏览次数:168

 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一方买断工龄所获得的补偿款项,到底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在现行婚姻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同的裁判者会作出不同的理解,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也会产生分歧,这种情况不利于体现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为了统一理解,最高法院民一庭对此有一个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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