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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夫妻财产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婚后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协议、夫妻债务、婚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夫妻财产公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法律咨询: 我父亲于98年建成房屋一所,但当时未办理房产证。2005年我父亲再婚,继母带有一儿子,双方无共同子女。2011年才办理的房产证,房产证是我父亲的名字,继母的户口没有迁到我家。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这所房产是归我父亲还是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如果我父亲去世在先的话,这所房屋我继母、她的儿子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有的话,我要怎么做才能把产权拿回来呢?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法律咨询: 我想问的问题是关于离婚后房产的问题的。详情如下:我们是2007年领结婚证,2009年生有一子。2009年我的爸妈买了一套房,购房款和房子装修的钱都是爸妈出的。因为他们年纪太大申请不了15年按揭贷款,所以把我的名字加进了房产证。因此,我老婆现在和我同时拥有这套房的1/6产权。现在我们正在闹离婚,女方要求我把她所拥有的1/6产权价值折合成现金给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财产分割] 出轨净身出户约定有效
“出轨方净身出户,不得抚养孩子,登报道歉……”为惩罚出轨方,“忠诚协议”走俏。 今天上午,一中院公布调研报告称,2011年至今涉及忠诚协议的婚姻类案件中,一些忠诚条款因过于“霸道”,在离婚诉讼中得不到法院支持,但约定出轨方放弃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开始或存续期间,夫妻以对配偶恪守忠实为基础,协商签订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协议。
咨询律师: 胡骅
[夫妻财产协议] 夫妻财产协议的生效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不少夫妻或准夫妻尝试“把丑话说在前头”——订立财产协议,把双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一一说清,以免劳燕分飞之际产生纠纷。然而,法律界人士提醒,这样的财产协议若要生效,不仅要符合一定附带条件,还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案件链接 周女士与王先生于2002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周女士为照顾孩子辞去工作。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财产分割] 父母治病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如果我到法院起诉,能否要求丈夫分摊我借下的这笔债务呢? 观点: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财产分割] 擅卖共有房屋可索赔
林女士出卖此套房屋的行为性质确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但鉴于房产证上只有林女士一人的名字,王先生则可以通过民法理论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产。 刘峰律师表示,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公示手段,作为买方可以信赖这种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来做出相应的民事行为。换句话说,除非林女士的丈夫有证据证明王先生明知道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
咨询律师: 胡骅
[夫妻财产协议] 离婚未成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案例: 1998年,万州胡某和女友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开始共同创业。2001年二人举行婚宴,2002年春节办理婚姻登记,委托他人领取了结婚证。2005年9月,胡某以结婚证非本人去领取,婚姻不合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当时法院判两人婚姻无效。 律师说法: 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倪世均说,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行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财产分割] 拒不做亲子鉴定关系如何认定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例:拒不做亲子鉴定,关系如何认定? 小美于2002年来广州打工,与阿铭相识后同居,2003年生育欢欢。阿铭一直对小美照顾有加,小美觉得很幸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有人认为,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按揭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贷款,而且房屋也是双方共同使用,并且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为的行为,因此整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处理。 也有人认为,婚前一方给付的部份房款及房屋增值价值应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财产分割] 父母为子女买房离婚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已于去年8月13日起施行,其中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热议不断。对此,有的女性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严重不合理,没有考虑女方的隐形付出成本;而男方多数认为该条款公正合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王女士夫妇离婚很显然不是为了儿子的利益,因此夫妻二人现在无权分割这套房产。 为未成年子女买房可能带来的麻烦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买房,多半是出于对孩子的爱,但这种爱也许会带来麻烦。监护人无权随意处理被监护人的房屋,比如无法处理房屋买卖、转让、抵押,以及离婚时财产分割等。监护人只有在完全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时才能处理其房屋,而在这一点上提供证明是比较困难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咨询: 婚后,女方父母出全额买一套房,产证上写女方一人的名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间借款是否要偿还
的事业,张某多方筹措了30万元,赵某给妻子出具了借条,约定利息为每月1.5%,3个月后归还。几个月后,张某发现丈夫并没有做生意,便向丈夫追要借款,赵某不予归还,之后双方因此事大吵。张某一怒之下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诉讼中,赵某以借条是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那30万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人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法律咨询: 再婚10年,我婚前的房子是属于我个人财产吗?还是属于共有财产? 律咖网律师解答: 只要你有证据证明你婚前购买的房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后共同财产] 房产证该加谁的名
自从新婚姻法颁布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娘家说,为了保障女儿以后的生活,房子必须写女儿的名字;婆家说,房子是我们家买的,当然写我儿子的名字……面对这样无休止的争吵,小夫妻俩是不是很烦恼?到底应该在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呢? 自从新婚姻法颁布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咨询: 结婚后女方出资买房,是否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仪式举行,但是没领结婚证。怎么避免买房后视为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法律咨询: 男方婚前买房,有贷款。结婚时没还完,在还贷期间如果离婚的话,女方能分得男方婚前的首付部分吗?具体的划分是如何进行的呢? 律咖网律师解答: 此房是男方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份、及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问题:前不久,我发现我妻子与地方人员苏某有不正当关系,已经严重伤害了我们夫妻感情,我已经到法院起诉离婚。在这期间,她在我外出执勤之际,伙同苏某将我们家中价值15万多元的电器、家具和首饰等物品转移一空。请问: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有何法律后果?我是否可以强行抢回这些物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4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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