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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共同财产应该合理分割
【关键词】离婚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元海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竣奇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7月16日离婚。该院(1998)管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位于郑州市木材公司9号楼20号两室一厅住房一套,由原、被告共同居住使用(各自一半)。原、被告双方自离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屋至今。 1998年1月15目,郑房改审字(1998)007号文件同意郑州市木材总公司按照《郑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将包括郑州市木材公司9号楼20号房屋在内的71套住房出售给职工,被告以购房人的名义于1998年1月15日向售房单位交纳总购房款22050.13元。2000年9月22日,郑州市木材总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郑州市木材总公司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仓西路2号院9号楼20号(原郑州市木材公司9号楼20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6.85平方米)出售给被告,房屋金额为22050.13元。郑州市房管局于2001年9月12日颁发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仓西路2号院9号楼20号房屋的所有权证(郑房权证字第0101043362号),该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 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那么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咨询律师: 胡骅
答;1、女方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酌情返还;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平均分割;3、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4、目前,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等孩子大一些你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权之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定为“财产权属纠纷”。离婚意谓消灭夫妻身份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也随之失去存在的基础,即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调解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均隐瞒了有大额共同财产的事实,即放弃了诉请人民法院对其大额共同财产以离婚的方式进行分割的权利。因此,离婚后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再次起诉要求分割财产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财产纷争已转化为纯财产之争。
咨询律师: 胡骅
张某在和李某结婚前婚前购有房产一套用于结婚,婚几年后二人感情不和,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房产婚后的价格已经是原来的很多倍,要求分割部分房产。 【分歧】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部分是否应在离婚时分割?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此房子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已经是原来价格的很多倍,作为夫妻共同的收益,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因此对于该房屋的处理,应综合考虑到其实际效用、出资来源及平均公平等因素予以分割。
咨询律师: 胡骅
张某是一个体运输户,在为自己的车辆上车损险时,认识了保险代理刘某,在刘的鼓动下他为自己买了保险,投保人为张某,受益人也是张某。因为保险是在张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用运输收入买的,最近张与妻子离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及方法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及方法 ㈠、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㈡、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财产分割] 恋爱期间购买房屋的分割案例
恋爱期间购买房屋的分割案例 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恋人,双方于2009年购买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总价93万元,其中首付20万元,另外向银行申请了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共计73万元(原告为主贷人,被告为共同借款人),房屋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未约定共有人及共有情况,双方还共同出资装修了此房屋,并购置了家具家电。此后一直由原告用其工资收入偿还贷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双方约定不得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也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但何为“重大理由”,物权法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    既然物权法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采取“重大理由”标准,我们就应该对“重大理由”标准作出正确的理解。何为“重大”?
咨询律师: 胡骅
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结婚多年,因一些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在整理夫妻共同财产期间,发现李先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黄金等贵重金属物品发票,票面价值近50000元,张女士遂提出请求分割该批黄金等贵重物品。 【分歧】 仅凭该购物发票能否作为财产分割依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原告:刘玉坤,女,1958年12月28日生,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住该市富拉尔基区铁西26一10一1一6号。 被告:郑宪秋,男,1957年1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 原告刘玉坤因与被告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一案,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律师: 胡骅
今年1月8日,相恋2年的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5月21日,王某死于一场交通事故,经协商,肇事方赔偿了2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王某无兄弟姐妹,父亲5年前已去世,母亲徐某年逾六旬。在分割赔偿款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婆婆徐某和媳妇刘某产生分歧,徐某认为她应当多分,刘某则坚决要求平分,双方遂诉上法庭。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婆媳间如何分割该笔精神损害抚慰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财产分割] 共有分割与不当得利不容混淆
财产,遂追加周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判决被告张某和周某应分别向建行返还不当得利7826.47元和5606.23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了改判。 提醒: 返还不当得利与确认并分割系争存款的所有权分属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容混淆。
咨询律师: 胡骅
某余遗产中属于其父李某用应继承的分额,陈某世要求分割李某余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拒绝。李某娟、陈某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分额。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李某余遗产的部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分居,婚姻已经不能挽回,其同意离婚。但其婚后赚得的收入15万元都被郝某霸占,应依法予以分割。郝某辩称:其一直掌管家中款物。陈某交来的15万元已被其赌博时输光,现在两人没有共同财产。针对郝某观点陈某辩称:郝某赌博输钱,其至今不知情,但其应得份额的共同财产郝某应予返还。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咨询律师: 胡骅
文/北京陈剑峰律师 案情简介:    朱萍(女)与李小华(男)于1991年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共同居住在李小华于婚前购置的二居室处,结婚多年至今无子女,1998年5月,李小华父亲病故,病故前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其所有的一处三居室房屋他死后只归儿子李小华继承、李小华妻子朱萍不得享有。2003年6月,朱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二居室和三居室的房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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