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约定财产分割协议不满怎么办

发表时间:2011-11-18 浏览次数:21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

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

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

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

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

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予以支持。对于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

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

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

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

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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