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不求人之最全分割表

发表时间:2016-06-23 浏览次数:444

资深律师们通过对各地法院实务判例的研究,特整理出下列房产分割表以飨各位。

第一类:婚前购买房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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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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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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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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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全款出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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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出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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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个人财产

双方均登记为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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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那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未建立婚姻关系,实践中法院一般按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判决;如果是婚后取得产权证,那就是一般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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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没特殊情况下也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但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等政策的,按“借名买房”的原则处理,一般不支持返还;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共同支付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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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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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如果是婚前支付全款并取得房产证,因为没有法定共同共有的基础,没约定的情况下按按份共有处理。

出资中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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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登记为一方,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婚后登记为一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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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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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共同财产处理。

出资一方(另一方隐名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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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登记为一方,对婚前出资不是赠与负举证责任,否则只能对对婚后还贷及相应地增值获得补偿;婚后取得产权的,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对婚前出资负举证责任。

3、一方支付首付款且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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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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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个人财产,但配偶对婚后还贷部分及其相应的增值有权获得补偿。

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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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只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出资方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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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配偶财产,婚前首付款视为支付方对于非支付方的赠与,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

4、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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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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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归首付款支付方,配偶享有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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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因此认定为共同财产,只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支付方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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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领房产证时双方已缔结婚姻,应优先适用《婚姻法》,且从出资来源角度,也不宜将其认定为支付方配偶的个人财产。

5、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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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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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出资方子女配偶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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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此时赠与的标的是房产,结合我国的风俗人情以及出资的来源,认定为共同财产更为合理。

6、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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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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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不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

第二类: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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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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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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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适用解释三第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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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子女配偶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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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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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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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3、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房全款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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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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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适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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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夫妻按共同共有。有观点认为也是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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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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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出资额双方共同共有,不影响房屋的归属

5、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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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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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首付款视为夫妻共同债权,出资方配偶对支付方进行补偿。若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房屋属个人财产。

配偶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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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行为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适当考虑对房款的贡献大小。

6、婚内购房,离婚后取得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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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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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适用《婚姻法》第17条规定。

7、婚内一方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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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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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添加配偶姓名视为对配偶的赠与。

8、婚内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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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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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归属不发生改变。

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协议已进行公证的除外。

已进行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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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属于现登记人。赠与方不可撤销,但合同法192条的除外。

9、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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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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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属于受赠子女。

第三类:特殊类型房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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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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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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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父母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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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产,夫妻的购房出资按债权处理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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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对付款方用个人财产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双方或一方主张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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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竞买价、评估所确定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2、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在限售期内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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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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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购或者原价转让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其不同意回购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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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商品房分割,价值按商品房扣除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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