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

发表时间:2013-01-18 浏览次数:381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望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

(二)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三)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望权的行使主体范围是否可以扩大到子女的父或母以外?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至于其他人是否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享有探望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将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限定在父或母的范围内,未免过于狭窄。有人认为应该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这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实际上已经尽到了父母所应尽的抚养、照顾子女的义务,于情于理,都应该允许其享有探望权。

但婚姻法解释对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没有扩大化,仍然只允许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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