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张某重婚案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69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何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朝阳区豆各庄富力又一城xx楼x单元xx,联系电话: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朝阳区豆各庄富力又一城xx楼x单元xx,联系电话:

案由:重婚罪 ** 诉讼请求: 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自诉人和被告人张某于200x年x月x日在山东省xx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于200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叫张x。儿子的出生更给家庭增添了欢乐,但是,自从被告人张某认识了在歌厅工作的xx后,其态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家庭漠不关心,经常夜不归宿,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其实,被告人张某和xx早在一年前已经以夫妻名义公然同居。

去年, 吴艳的母亲专程从老家赶到北京对被告人和xx喜结良缘表示祝贺,并在天安门与他们二人合影留念。

xx怀孕后,被告人在照相馆和xx拍摄了一组“夫妻”生活照以留做日后纪念。

为了达到他们“夫妻”长期在一起生活的目的,被告人张某在朝阳区豆各庄富力又一城购买了xx楼xx单元xx房屋一套以供他们长期生活。200x年x月xx日,xx在朝阳区妇幼保健院生下了一个女孩。

200x年x月份,在自诉人再三追问下,被告人张某承认在富力又一城购买了xx楼x单元xx房屋一套。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在x月xx日让自诉人住进了该套房屋。自诉人进屋后,看到墙上挂着被告人和xx“夫妻”的巨幅照片,不堪入目,而且被告人和xx及其女儿仍住在大房间内,自诉人不堪忍受这一切,与 被告人吵架, xx及其女儿现已搬出该房。

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规定,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公开以夫妻名义与被告人xx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7条之规定,已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从重追其究刑事责任。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附:证据复印件 份)

延伸阅读

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娄底婚姻家族律师谈如何以重婚罪追究第三者的刑责?

重婚罪的认定及处罚,如何认定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