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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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口头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网友王岚问:我母亲在临终时口头上对于其遗产做了分配,我的两个舅舅作为见证人,其中一个舅舅记录下了遗嘱的内容,但是记录上没有我母亲的手印(她不会写字)。 母亲临终时我不在场,我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请问这份遗嘱有效吗?我可以采用什么方法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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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遗嘱]
此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母哪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即你女仍有权继承其生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如果你前妻所立口头遗嘱合法成立,你女除按此口头遗嘱继承外,仍有权按法定继承程序继承其生母(即你前妻)所有的合法财产,如你前妻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则你女只能按法定继承程序继承其生母的遗产。 总之,不论你前妻所立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你女儿都有权继承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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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遗嘱]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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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什么是口头遗嘱 如何订立口头遗嘱
如何订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其次,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以书面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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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口头遗嘱的法律知识
就口头遗嘱的形式个人认为是有效的,对其内容是否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或者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如果遗嘱被认定无效,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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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口头遗嘱只有电话录音 具有法律效力吗
你所说的遗嘱并非口头遗嘱而是录音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所以,如果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录音的时候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场的话,他的录音遗嘱是有效的,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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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
故等,且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就失效了。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涉及到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问题,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成为遗嘱的见证人的,按《继承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实践中经常发生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代书遗嘱或见证遗嘱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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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
什么是遗赠人
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对象之一)他是一种特殊的被继承人;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五保户是无法定扶养义务人 无劳动能力的 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主要包括: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或者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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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甲一万元给乙,甲死后,乙来不及表示,跟着死亡,这一万元怎么处理? 遗赠关系人中是不是甲是遗赠人,乙是被遗赠人,还是只说受遗赠人? 这一万元将按照进行处理。因为遗赠以受遗赠人表示接受作为生效要件,而乙作为受遗赠人在表示接受前却已死亡,说明该遗赠不能生效,所以该遗赠的财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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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遗赠]
遗赠扶养纠纷
漕泾镇53岁村民徐某,独身,无子女。2007年6月因病住院治疗,先后三家医院均诊断为肝癌,并告知一般情况下生命期为三个月左右。他原住房拆迁后,在漕泾镇区购买60平方米商品房一套。住院期间,徐某外甥王某给予其的照顾比较周到,考虑到病情及后事,徐某请求漕泾司法所给予办理扶养的相关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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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遗赠]
两起遗赠纠纷案件
董某要求按遗嘱接受老友的集邮票品,而何女提出,董某不是父亲的人,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董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董某胜诉。 评析:我国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这叫。遗赠是通过遗嘱设立的,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明确具体地规定遗赠的内容,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时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本案中何某所立遗赠符合遗嘱成立的条件,是有效遗嘱。应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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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年逾古稀的张先生体弱多病,丧偶后其朋友何女士常带女儿龄龄(化名)照料其生活起居。张先生在病重期间与龄龄签订了抚养协议,约定出院后与龄龄共同生活,他把房产无偿赠与龄龄。协议签订两个月后老人去世,龄龄要求按协议继承其房产,不料遭到老人家属的拒绝,双方遂诉至法庭。日前,黄浦法院驳回了龄龄的诉请。 张先生有3个女儿,丧偶后一直与小女儿居住,朋友何女士常带20岁的女儿龄龄来他家照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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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遗赠]
放弃受遗赠案例的法律问题
的意思表示只能通过法定代理人作出,法定代理人即使明示放弃受遗赠,由于其行为直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也应当被认为是无效的。二审尚未审结。 法理评析: 一、被告是否存在胁迫原告放弃受遗赠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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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遗赠]
一起遗嘱效力纠纷案
代理此案充满了信心。精心准备了庭审需要答辩状和代理词。法官庭后说,李律师你的答辩和代理观点非常清楚。做律师十年来,我感受最深的是一篇好的代理词和答辩状对法官的影响力以及案件的胜诉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对此案的答辩意见。 关于的问题答辩主要意见: 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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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梅正仙修建房屋是征得毛顺清、龙福臣同意后才拆除原房修建的,原房屋已不存在,梅正仙原住房已出卖,现无房居住,因此对毛顺清要求返还原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不能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应由梅正仙对毛顺清、龙福臣的原房折价赔偿。1992年5月13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1)民上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赫章县人民法院(1991)赫法民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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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
一起囚犯临终遗赠房产纠纷案
囚犯张某病重期间,在监狱医院立下一份“”字据,将一处房产赠予同居女友马女士。张某过世后,他的女儿与马女士为房产发生纠纷。近日,通过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马女士与被告张小姐达成一致意见:讼争房产归张小姐所有,张小姐支付马女士补偿款7万元。 张某与张小姐的母亲于1999年离婚,张小姐随母亲共同生活。离异后,张某与马女士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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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例
元存款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王先生及时返还占有的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陈老伯的诉讼请求。 【分析】 案件中陈老伯与王先生所签订的协议是一份抚养协议。王先生认为在协议签订后该协议就已发生效力,自己对这60万元银行存款已经享有处分权利的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只有在陈老伯去世以后,该遗赠抚养协议中所述财产才归王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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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相关法律指引
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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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