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法
继承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继承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遗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丧失、代位继承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法定继承]
房屋继承办理程序
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的程序及收费标准 (一)房产继承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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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法定继承]
房屋继承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 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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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法定继承]
房产继承需要哪些证明?
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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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嘱继承的时效限制
立遗嘱是公民的一项私权行为,表现为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公民可以在遗嘱中自主决定其遗产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此类遗嘱在法律上叫遗赠)。当然,遗产承受人有权按照遗嘱接受或放弃遗产。 然而,遗嘱何时生效,遗产承受人什么时候可以接受或放弃遗产?会不会过了一段时间,就不能接受遗产了?生活当中,不少人都对此存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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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
转继承的特征
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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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法定继承]
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继承人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工作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台湾有关方面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2、台湾户政事务部门发出的被继承人的户口籍登记全部誊本; 3、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地的医院出具,具经台湾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4、遗产的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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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法定继承]
出国继承财产需办理哪些手续?
中国公民出国继承财产需办理以下手续: (1)到公证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手续; (2)海外亲友关于邀请 继承人前往继承财产的信件, 相关资料及外国移民机关或入境管理机关发出的同意继承人入境的证明手续; (3)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护照及出境卡手续; (4)到外交部领事司或授权的省、自治区、市外事办公室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公证书认证手续; (5)到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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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法定继承]
办理涉外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法定继承人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庆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有来自国外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和我国驻外使馆认证。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 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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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涉外继承办理程序
1.依照继承法规定涉外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2.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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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涉外继承公证的申办手续
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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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什么是涉外房屋继承?
涉外房屋继承,是指有的房屋继承,要涉及到外国人,或者涉及遗产在国外,这种具有涉外因素的房屋继承,叫涉外房屋继承。涉外继承一般有下列情况:(1)被继承人是外国人; (2)继承人是外国人,或者继承人中有外国人; (3)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都是中国公民,但被继承人在中国死亡时,有遗产留在国外; (4)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被继承人侨居国外,死亡时在中国境内有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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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涉外继承的几种情况
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外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 一、被继承人是外国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 三、遗产在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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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涉外继承关系的特征
涉外继承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 2.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3.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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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
遗产分割原则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这是发挥遗产实际效用的原则,即对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遗产的实际效用,以有利于生产经营和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遗产的最佳实际效用为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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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实际上,“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如果形成就是收养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如果未形成,则没有继承权。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还有如下几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未办理法定手续,虽立下字据举行仪式,也得到群众的公认,但“过继”后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扶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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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
无人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
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各国民法均规定归国家所有。中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对无人继承的遗产,如果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无业城镇居民,其遗产权归国家的所有;如果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归集体所有;如果是个体劳动者,原则上也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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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
什么是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的遗产,指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 ,或者全部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遗产。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条件下,虽有遗嘱但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遗嘱只部分有效,其未经处分的遗产或遗嘱无效部分的遗产,一般也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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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夫妻相互继承权的理解
婚姻法》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规定是与继承法关于夫妻法定继承权的规定相互吻合的。关于夫妻之间相互继承权应注意的问题有: 1、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妻子也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丈夫去世,任何人不得侵犯、剥夺或限制妻对夫遗产的继承权,不得干涉寡妇带走亡夫的遗产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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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