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白x玲老人自年轻守寡,后经人介绍,与家境不错的于x老人结婚。婚后生活不到一年,于x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办完丧事第二天,白x玲尚沉浸在丧夫之痛中,于x的儿女就限令其三天内搬离于家。老人无奈,将于x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于x遗留的四间房屋及财产。法院审理认为,白x玲作为于x的再婚配偶,有权继承于x遗产。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四间房屋及屋中的日常用品归原告所有,对于x的其它财产,原告放弃继承。
说法:
老年人再婚遗产的继承一般有三种情况:
1、再婚夫妻之间遗产继承权的问题。“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的。老年人再婚夫妻在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后,就是合法夫妻,婚姻法上所说的夫妻当然也包括老年人再婚的夫妻,老年人再婚夫妻双方当然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老年人再婚后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继父母是否有继承继子女遗产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一般老年人再婚时,儿女均已成年,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当然,继父母无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继子女也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3、老年人再婚后,继子女有无赡养继父母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老年再婚的继父母既然没有尽抚养继子女的义务,继子女也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但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美德,许多人都在关心和照顾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老人,何况继父继母。本案中,白x玲老人虽然与于x是再婚夫妻,且生活时间较短,但她是于x的合法妻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白x玲是继承法中所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和于x的子女共同继承于x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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