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或生母订立遗产分割协议书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111

父母不能行使护权,依民法第1094条各款规定之顺位定法定代理人,民法1094条规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或父母死亡而无遗嘱指定监护人时,依下列顺序定其监护人:1、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与未成年同居之兄姊。3、不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协议书上要盖上监护人印鑑,取得监护人印鑑证明。

发文单位: 法务部

发文字号: (81) 法律决字第09220号

发文日期: 民国 81 年 06 月 23 日

资料来源: 法务部公报 第 146 期 120-121 页

相关法条: 民法

旨:

未成年子女与其生母 (或生父) 订立遗产分割协议书,申办继承登记时,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得否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之规定,另行选定

法定代理人

主 旨:关于未成年子女与其生母 (或生父) 订立遗产分割协议书,申办继承登记

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得否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之规定,另行

选定法定代理人疑义一案,本部意见如说明二。请 查照参考。

说 明:一 復 贵部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台 (81) 内地字第八一七六叁七九号

函。

二 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特有

财产,有使用、收益之权。但非为子女之利益,不得处分之。」本件

法定代理人「生母」与其未成年子女订立遗产分割协议书,因遗产分

割係处分行为,对于分割结果,难免有利益衝突之情况,符合民法第

一千零九十一条:「未成年人‥‥父母不能行使、负担对于其未成年

子女之权利、义务时,应置监护人。」之规定,故在利益衝突之範围

内,应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条各款规定之顺序定其法定监护人,而

由法定监护人代理该未成年子女订立遗产分割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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