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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03-23 浏览次数:342
遗 嘱
立遗嘱人:
周某某,男,
192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张堡街道办红旗村委会一组村民,住该村。
我今年已78岁,考虑到年事已高,终有一别。为妥善处理我的遗产,特邀邻居陈某某,钱某某至家,并请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西宁代书遗嘱一份,内容如下:
我有宅院一座,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张堡街道办红旗村委会一组31号,内有房屋12间,共占地
400平方米。其四邻为 __ 。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未集建( __ )字第 __ 号。该宅院是我和我的老伴 __ 共同修建,老伴 __ 已于 __ 年 __ 月 __ 日去世。老伴去世前特立遗嘱,将其对该宅院的产权分额全部遗嘱给我继承。因此,我拥有该宅院的全部产权。现在我郑重表示,我去世之后,上述宅院及其全部房屋均由我的孙子 __ 全部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预。切望我的家属子女遵照执行。
本遗嘱一式 __ 份,由我和我的孙子 __ 各执一份,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西宁留存一份。
本遗嘱由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西宁作为执行人监督执行。
立遗嘱人: 身份证号:
见 证 人: 身份证号:
见 证 人: 身份证号:
代 书 人: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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