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改变遗嘱无法律效力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377

案例

2004年1月丧夫的张某为拉扯未成年的两个儿子开了个个体旅馆,挣了2万元。由于次子因犯罪被判刑,在这期间张某立遗嘱,将2万元存款给长子,旅馆由长子继承,并进行了公证。2004年6月次子出狱帮其母经营旅馆,张某又决定将旅馆交次子继承,长子也同意,张某去世后,旅馆由次子继续经营,由于长子妻子不同意让次子经营发生了争执,次子起诉到法院。

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必须采取自书、代书、录音或口头方式重立遗嘱的,没有法律效力,张某已立下公证遗嘱内容,未经公证处公证,那么张某口头所立的遗嘱内容无法律效力,为此,法院依法判决按照公证遗嘱执行,即长子继承2万元和旅馆,次子不继承任何遗产。

本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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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说无凭,立字为证。本案中张某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并作了公正。后来觉得遗嘱不妥,便在口头上做了更正。其实这在法律上是不生效的,更改遗嘱也要再做公正,本案告诉您的就是这个道理。 编辑王秀玲

作者: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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