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准予结婚登记

发表时间:2013-03-25 浏览次数:332

《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以前结婚双方必须出示单位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当事人只需带齐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即不需要婚姻状况证明、婚检报告。结婚登记后,户口簿上结婚与否一栏并不作修改。只有当事人持户口簿和结婚证到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时,工作人员才会作相应的修改,将婚姻状况里改变成“已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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