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婚申请要向婚姻登记处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发表时间:2013-04-10 浏览次数:404

婚姻当事人提出离婚申请的同时,还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内容

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原因、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一份标准的离婚协议书上除必须写明双方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法和期限、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财产(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和债权等)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等事项。

延伸阅读

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吴晓芳(转载)

配偶权派生的权利义务小谈

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