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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边民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婚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民是指中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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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订立婚约后一方给付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分手时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了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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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二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同居期间的共有与夫妻共有,虽然都是共有,但它们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同: 一、婚姻法之所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是基于夫妻关系的一体性和婚姻的本质;而规定同居期间财产的共有,是基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事实,同居双方的财产往往难以截然分开。 二、夫妻共有是当然的、无条件的,只要婚姻关系尚存在,即使双方实际上未共同生活,在这期间取得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同居共有的形成是以双方实际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条件的。 三、同居共有是可推翻的,一方可以举证证明财产归自己单独所有;而夫妻共有制度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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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条件] 结婚必备常识
导读:婚姻法对结婚条件的规定,包括了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两个方面。结婚条件主要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以及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下面小编为您介绍结婚的必备条件和所需要禁止的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要件 结婚的必备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其要件有二,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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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条件] 近亲结婚小常识
父以下世代有共同祖先,就算是近亲结婚。表兄妹结婚,就是较常见的近亲结婚。大多数国家都不鼓励近亲结婚,甚至禁止近亲结婚。近亲结婚,后代的死亡率高,并常出现痴呆、畸形儿和遗传病患者。这是由于近亲结婚的夫妇,从共同祖先获得了较多的相同基因,容易使对生存不利的隐性有害基因在后代中相遇(即纯合),因而容易出生素质低劣的孩子。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人群中每个人约携带 5 ~ 6 种隐性遗传病的致病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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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条件] 结婚中直系血亲的概念
所谓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包括己身所从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等均为晚辈直系血亲,是与自己同一血缘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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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介绍了就我国婚姻关系及婚姻损害赔偿的看法。 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它是两性基于感情而建立的,因此婚姻法律关系相比较其它民事法律关系难以量化,本文根据相关内容,为你讲述了就我国婚姻关系及婚姻损害赔偿的看法。 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它是两性基于感情而建立的,因此婚姻法律关系相比较其它民事法律关系难以量化,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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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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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姻法》是规定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及结合后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它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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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不可或缺。 “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法律不是万能的。”曾参与过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巫昌祯说,如果把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纳入法律规范,就会 降低道德的权威性,法律执行起来也失去了基础;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道德,其影响力也将大打折扣。二者关系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只有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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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释义: 一、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涉及家家户户,关系?一公民的切身利益。 二、婚姻法属民法,是属亲属法的一部分。亲属法在其发展沿革中,逐步形成自己的体例,完善了自身的内容。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含于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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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社会细胞组织;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说,“家庭关系主体”指的是发生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这里需要做两种必要的区分。 一是应当将我国的家庭关系主体与婚姻关系主体加以区分。在我国,婚姻关系主体身份的存在只限于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当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是家庭关系的主体。二是将家庭关系的主体与继承关系的主体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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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主体的特点 与婚姻关系主体相比,家庭法律关系主体除了范围要广阔得多以外,其突出特点是主体身份往往具有多重性以及权利义务内容往往具有可变性。一方面,除了夫妻双方的身份是单一的以外,其他的家庭关系主体的身份都可能是多重的。比如一个成年已婚男人或者女人,对父母而言是子女,对配偶而言是丈夫或者妻子,对子女而言是父亲或者母亲。他们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因而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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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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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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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特征。这些特征在民法学中有全面的阐释。同时,基于婚姻家庭法律固有的特殊性,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鲜明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是: 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首先,公民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作为特殊主体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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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方或者双方为有配偶者,因此,准婚姻关系与姘居以及“包二奶”相区别。我在提出法律应当承认准婚姻关系的主张之后,有人提出异议,认为我的主张就是助长非法同居、对抗《婚姻法》,公然主张“包二奶”,其实真的是很无辜。其实,这是连基本的概念都没有搞清楚,就“义愤填膺”了。均无配偶的男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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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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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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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 夫妻关系的定义
夫妻关系是指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夫妻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但实质上是采用夫权主义,妻之人格为夫之人格所吸收,妻的活动由丈夫代表,妻子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及斥讼行为能力及管理、用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等。19世纪以后西方各国的夫妻立法采取夫妻别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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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6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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