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发表时间:2011-11-07 浏览次数:30

(1)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照片两张),经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查并签注意见,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所在街、镇计生办。如材料不齐,告知补办。

(2)街、镇计生办对基层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由街、镇计生办发给《生育服务证》;材料不全的,应告知补齐;不符合的应退还,并告知理由。流动人口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街、镇计生办,按照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发证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通报情况。

(3)村(居)委会、单位及街、镇计生办按规定内容进行登记、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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