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结婚 > 同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登记后又恢复同居的是否承认其为事实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登记后又恢复同居的是否承认其为事实婚问题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33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2日浙法研(57)字第1043号函悉。关于陈阿宝与彭道会登记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其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按照本院今年8月6日研字第4691号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已抄致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人民司法工作”1957年第4期上予以刊登),如果他们事实上已经恢复夫妻关系,而问题只是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承认双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不过,如来文所说,陈阿宝仅是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询问另行结婚是否可以的问题,人民法院还不宜迳行作为离婚案件处理;可告知陈阿宝在他们之间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时,不能与第三者另行结婚。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登记后又恢复同居的是否承认其为事实婚问题的请示 (浙法研(57)字第10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嘉善县院1957年3月27日法行字第126号向我院请示,关于陈阿宝与彭道会登记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本院原则上同意嘉善县院第一个意见。一般说来男女双方向区人民政府登记离婚后,其婚姻关系即不存在,但陈阿宝与彭道会1955年在区登记离婚后又同居一年多,事实上已恢复夫妻关系,因为他们没有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只能视为在法律手续上的欠缺。现在陈阿宝向嘉善县院询问要求另行结婚是否可以,本院认为首先必须对其进行教育说服动员和好,如动员和好不成,亦应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登记后又恢复同居的是否承认其为事实婚问题”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结婚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