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266

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由于《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内涵没有明确规定,致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有不同认识,家庭暴力作为家庭领域的一种社会现象,应是发生在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之中。这就决定了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同时,这里的家庭成员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且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的人员,是否在共同居住应以户籍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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