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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登记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2-08-27 浏览次数:121

黄某与李某夫妻商议通过假离婚,将所有债务由李某承担的方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口头约定离婚3年后再复婚。于是,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可3年未到,黄某便与他人再婚。李某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诉,认为自己当初受骗是假离婚,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她与黄某的离婚登记。

那么,假离婚登记是否有效呢?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就表明,登记离婚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并依法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仅是依法从形式上进行必要的审查,形式要件符合就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即依法确立夫妻关系正式解除。而且条例并没有规定假离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的权利。李某与黄某仅是口头约定假离婚,如黄某不予承认,则无任何证据证实双方是假离婚。而且即使有证据证实双方是假离婚,因双方依法处分其离婚的权利,离婚登记依法也有效,双方的夫妻关系已依法解除,不能再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如果受胁迫结婚登记的,查明情况属实,婚姻登记机关也只能是在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才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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