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香港人怎么离婚

发表时间:2013-07-26 浏览次数:264

假如是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须填妥一份「离婚呈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

假如双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上述地点。

结婚后多久才可申请离婚?

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则要在结婚最少1年后才可提出离婚呈请。

是否必须说明提出离婚的原因?

呈请人必须证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据)认定婚姻已到终结,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救」。

法庭会接受下列其中一项或多项理由为证明:

配偶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为令人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可与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离婚。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在这种情况下,无须配偶同意离婚。)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已遭配偶遗弃最少连续一年。

就共同申请而言,申请双方必须向法院证明(a)在申请离婚前,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或(b)在申请离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经双方签署的同意书(表格2e)而该通知书其后并未被撤回。

需要填写哪些表格?

单方提出的离婚呈请

提出离婚呈请时,呈请人需要填写:

表格2 离婚呈请书

表格2b 关於子女安排的陈述书(如适用)

表格3 诉讼程序通知书

表格4 文件送达认收书(只需填写案件编号和双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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