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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果起诉离婚债务和我有关系吗?
发表时间:2013-08-29 浏览次数:465

自由离婚一方面可以消除当事人的痛苦,重新建立美满的婚姻,一方面可以中断当事人的敌意、对抗和攻击,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实现社会和谐。

离婚法律咨询:我如果起诉离婚债务和我有关系吗?

目前我已和他分居快满两年,之前是因他婚外情,僵持一年多时间没处理好两人问题,他是做建筑承包,欠了很多外债,外债事物我并不知情,(包括贷款,朋友借贷)从未经我手,也不曾有朋友与我证实,只是听他们家人说欠了多少外债,在过两月和他协商不了,我如果起诉离婚,债务和我有关系吗?

老家乡下有一栋房子,有一个十岁的孩子,他不会把孩子给我,家里财产房子我都不要,算是给孩子的抚养费吧,现在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办理这次离婚手续?

法律咨询在线律师回答: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

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要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才能判决离婚。

离婚纠纷法律咨询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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