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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主动提出离婚则视为过错方而要少分或净身出户
发表时间:2014-09-19 浏览次数:431

最近在接受当事人的咨询中,很多当事人对于离婚时谁先提出以及先提出方是否自认为过错方的问题有疑惑,他们普遍认为:谁先主动提出离婚,谁就是承认错误,谁就是理亏方,就会要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个观点是错误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一、我国法律遵循“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原则,离婚是公民的权利,而法律判断双方是否构成离婚的标准则是“感情是否破裂”,即不管一方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已无感情基础,任一方都可提出离婚。

二、主动提出离婚方并不代表过错方,也不会因为一方主动提出而不分或者少分财产,或者要给对方赔偿。

1、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法律规定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由上法律规定可知,只有上述情形才会导致赔偿责任或者少分、不分财产,除此之外并不产生这种后果。所以因感情破裂确实无法忍受的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大可不必担心因主动提出离婚而产生不利后果。反而在爱情消逝的时候,应勇敢选择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主决定自己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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