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登记/涉外结婚登记

发表时间:2013-02-26 浏览次数:350

涉外离婚登记注意事项

作者:西安离婚律师: 刘长洪主任律师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一、办理涉外离婚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三)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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