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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9-08 浏览次数:508
原告:xxx,女,出生于1956年12月07日,身份证号码:xxx,地址:xxx,电话:xxx。
被告:xxx,女,出生于1982年2月15日,身份证号码:xxx,单位:xxx,地址: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
2、判令被告每个星期回家看望一次原告;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母)与被告是母女关系,原告含辛茹苦把女儿抚养成人,并帮助她成家,而被告自8年前结婚以后,就没有回家看望过母亲,也没有给过一粒粮食,更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现原告已无劳动能力,收入仅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每月627元,已经严重入不敷出。
原告只求被告善待自己的妈妈,履行自己做女儿的义务。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起诉,恳请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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