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的特点

发表时间:2011-11-26 浏览次数:464

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

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三是执法片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被拐卖儿童案件、非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只注重对违法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却忽视对被事实收养人、收养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处理,从而导致这些事实收养行为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总之,大量事实收养问题的长期存在,将酿成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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