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发表时间:2015-04-08 浏览次数:332

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

除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外,收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收养的解除一般既可依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也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但各国的具体规定不同,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告终止,与此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随之恢复。

关于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采取与收养成立相同的准据法;另一种是采取与收养效力相同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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