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解除条件

发表时间:2012-02-25 浏览次数:19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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