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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
发表时间:2010-07-14 浏览次数:155
孩子随哪方抚养    1.协议处理?。由双方在离婚时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该协议?,?除非由一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健康成长有严重不利的情形?。

    2.子女两周岁以下,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条件的,法院应考虑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子女随父母中一方时间较长,或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方生活时间较长,与之感情较深,都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哪方生活的理由。另外还要考虑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丧失生育能力,可以优先考虑这。

    4.子女在十周岁以上。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子女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法院在处理此问题上,会考虑子女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他可以随意选择,只有父母双方都具有直接抚养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愿。

   两周岁以上孩子   夫妻离婚,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的一方;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可视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条件。?

    六﹑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应按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

    抚养费数额

    夫妻离婚,子女的抚育费应由离婚的双方共同承担,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应按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数额按时﹑足额支付,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抚育费,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抚育的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认真履行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确定的抚育费数额。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提高,原来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中确认的抚育数额已明显不能满足被抚育人所需的基本抚育费,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抚育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以满足子女抚育的需要。

    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视离婚双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决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抚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可适当增加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固定收入的50%;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给付的方法:1﹑按约定的期限分段支付;2﹑一次性支付;3﹑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财物折抵。抚育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应支付至成年止(即十八周岁),但是如果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费的主要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支付。如果子女是全部或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不受十八岁的限制。在校就读的子女,可支付至高中毕业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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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8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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