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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4-01-23 浏览次数: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1980年5月26日 [80]民他字第6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法民字〔1980〕10号关于高xx非婚生子抚养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送材料和卷宗所载,王xx之子郭xx前与高xx恋爱过程中致高怀孕,高于1979年1月23日生一男孩后即及时送给事先找妥的收养人徐xx抚养,后王xx以“留后代”为由要求抚养,虽经喜桂图旗人民法院及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归王xx抚养,但因生母高xx与收养人徐家均不同意,执行不通,而你院拟改变原判决。
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精神,处理这类案件,应以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从该案实际情况看,收养人徐xx夫妇未生育子女,对所争之男孩从出生到现在已抚养一年多了,又有较好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应该承认此抚养关系和予以保护。至于王xx虽与此男孩有血缘关系,但孩子生父已死,生母为孩子利益着想,有权决定送人抚养,况且王xx家抚养条件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改判由收养人徐xx继续抚养为宜。对王xx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说服其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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