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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子女抚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抚养费、抚养权、亲子鉴定、监护权、探视权、社会抚养费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我和老婆离婚后,老婆一直不让我探视孩子,请问乐律师,法律对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   乐音果律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网友:抚养费包括哪些内容?抚养费的数额怎么确定呢?   乐音果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   抚养费数额一般按下列方式确定: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咨询律师: 刘波
网友:我和老公离婚,我非常舍不得孩子,请问乐律师,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把孩子判给我呢?能不能介绍一下法院通常是怎么判的?   乐音果律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网友:我要和老公离婚了,我们肯定会对谁抚养子女的权利展开争夺,请问乐律师,我应该搜集哪些证据才可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乐音果律师: 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判决的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你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搜集证据:   1、你和你老公的基本条件方面的证据。
咨询律师: 刘波
乐音果律师就离婚子女抚养相关问题答网友问: 搜集哪些证据有利于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离婚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抚养费] 抚养费的变更。
网友:乐律师,判决或协议离婚后,抚养费还可以变更么?     乐音果律师: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抚养费是可以申请变更的。     1、抚养费的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我儿子与儿媳妇离异,不知道为什么,儿子也去向不明,可孩子却判给了儿媳妇,作为爷爷,我能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吗? 律师回复: 您不能要回孩子的抚养权,除非孩子的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见《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子女抚养费数额确定的办法,也规定了“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其健康成长的原则,也有利于克服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存在的弊端。但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在子女抚养费给付办法上究竟是确定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如果离婚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的一般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意见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通称子女的抚育费,其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关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什么标准来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呢?
咨询律师: 刘波
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育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了如下具体的解释: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给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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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
咨询律师: 刘波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 、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咨询律师: 刘波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补充规定: 一、监护人概念: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离婚时继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纠纷,如其有子女,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的离婚问题,而且必然涉及到离婚时,子女应该由谁抚养的问题。如果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处理不好,势必会造成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那么是否应该明确学校对学生的监护人地位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是特殊主体,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都必须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这就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但这并不等于排除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这一期限并不是绝对的, 该“意见”第二十条同时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须负担必要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咨询律师: 刘波

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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