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和监护范围

发表时间:2010-10-15 浏览次数:95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 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 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 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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