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岁少年在游泳池溺水身亡,监护人有责吗

发表时间:2015-06-15 浏览次数: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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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岁少年游泳池溺水身亡谁负责 ****

【案例】

少年李小军在游泳馆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李小军监护人李某夫妇起诉要求游泳馆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八十多万元。游泳馆认为,游泳本身就是风险运动,被告设施和人员齐备,制度健全,在场馆内各处都张贴了警示标志牌、游泳注意事项等,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且李某夫妇对李小军负有监护责任。

【律师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游泳属于高风险的体育项目,游泳馆不仅应该设置警示标志、管理制度,更应有相应措施保护游泳者的安全。李小军及同伴作为未成年人进入游泳馆,游泳馆没有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陪同的管理制度。且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险情,没有第一时间抢救,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夫妇作为李小军的监护人在李小军进入游泳馆后,丧失监护条件,李小军的安全保障责任应由游泳馆承担。然而李小军作为未成年人,对危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在游泳池有深水区标志的情况下,仍然到深水区,李小军自身亦负有一定责任。故游泳馆承担事故的90%责任,李小军承担1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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