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校车的优先通行权

发表时间:2011-12-20 浏览次数:279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校车享有的优先权作了规定,其中包括: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调查研究,针对保障校车安全亟须从制度上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要求: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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