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交警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标准

发表时间:2012-07-02 浏览次数:215

20mg/100ml(含)以上40mg/100ml(不含)以下的,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发生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暂扣二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40mg/100ml(含)以上60mg/100ml(不含)以下,处暂扣二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并发交通事故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60mg/100ml(含)以上80mg/100ml(不含)以下,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含)以上130mg/100ml(不含)以下,处5日行政拘留,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并发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行政拘留,暂扣四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含)以上180mg/100ml(不含)以下的,处10日行政拘留,暂扣四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并发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5日行政拘留,暂扣五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含)以上的,处15日行政拘留,暂扣五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并发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5日行政拘留,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酒精含量为20mg/100ml(含)至80mg/100ml(不含)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含)以上的,处15日行政拘留,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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