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收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5-28 浏览次数:419

冀价经费〔2012〕19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和保险公估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保险法》和《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交通事故损失鉴证、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损失评估收费统一规范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执业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保险公估机构,以及外地来冀执业的相应机构,提供交通事故车辆及相关物品损失评估、鉴证服务,收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按损失评估、鉴证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收费标准: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收费费率3%,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收费费率2%,30万元以上收费费率1%。收费起点为200元(涉及非机动车辆的为100元),每起事故评估鉴证收费总额最高为10000元。

三、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收费标准中包含了现场勘验交通费、损失部位简易拆检及损坏程度判定等费用,评估、鉴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另行收费。

交通事故车辆需经专业机构拆解方可评估鉴证的,评估鉴证机构应事前告知委托人需拆解的部位及费用,并经委托人同意,拆解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四、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机构提供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

五、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机构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规实施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2、自立收费项目或超出收费标准、收费限额收费的;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4、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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