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应当记录交通事故中哪些内容

发表时间:2011-03-31 浏览次数:482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延伸阅读

补办驾驶证需要什么材料

男子为躲避“电子眼”不挂车牌,不挂车牌上路怎么处罚

无证驾驶肇事造成人员伤亡怎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