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处理

发表时间:2011-11-15 浏览次数:366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

在三十万元以交通肇事罪上的。

加重情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第4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

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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