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时机的选择

发表时间:2013-07-22 浏览次数:97

鉴定时机的选择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伤残,伤残鉴定是早点好还是晚点好,有不同的回答。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可见,治疗终结是法律承认的鉴定时点。

需要特别注意,伤残鉴定时机不可能提前,也不可延后。提前鉴定一方面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面需要重新鉴定。另一方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误工时间最多只能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因而提前鉴定也可能导致定残后的合理误工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延后评定,伤残等级可能偏低,也会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看来,鉴定应在不影响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稍晚一定时期,保证恢复效果,以期合法地获取最佳赔偿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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