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扣押与事故有关物品的期限

发表时间:2011-11-03 浏览次数:384

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扣押与事故有关物品的期限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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