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资格

发表时间:2013-08-30 浏览次数: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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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一)、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四)、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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