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深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城镇标准首次下降

发表时间:2008-06-23 浏览次数:221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从

2008年5月30日零时起至

2009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均按该标准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表:

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 说明

一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4870.21 (采用新的统计口径 )

2007年度32009,2006年度28665.25.

经济特区 珠海 19290.1

汕头 11716.27

一般地区 17699.3

二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5624

三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18752.87

经济特区 珠海 17422.11

汕头 9987.4

一般地区 14336.87

四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4202.3

五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58347

经济特区 珠海 48954

汕头 26352

一般地区 36396

六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七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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