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07/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08-10-16 浏览次数:286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下达

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警支(大)队,各企业交警大队,机场交警支队,总队直属各单位:

因市统计局未提供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数据,为保证事故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数据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处理从2007年5月1日零时至2008年4月30日24:00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待市统计局提供完整数据后,另行通知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一、居民收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570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874元/年

二、居民支出

(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399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

2205元/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 19215元/年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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