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200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5-03-16 浏览次数:449

根据川高法民一(2008)5号文件的通知,四川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新标准:(律师提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本标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之后的适用更新的标准,赔偿金额会更多高些)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09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547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69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4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1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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