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陕西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0-03-30 浏览次数:111

2010 年陕西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陕西省统计局2010年3月8日公布《2009年陕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

1.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30293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129

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0706

4.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438

5.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349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计算的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为

一、死亡赔偿金 : 城镇人口为 282580 元,农村人口 68780 元(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一年最低按照5年计算)计算明细:

1、城镇人口: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4129 ,计算20年为 282580 (60岁以下)。

2、农村人口: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438 ,计算20年为 68780 (60岁以下)。

二、丧葬费为: 15146.5元,不分农村和城镇。

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具体计算依据为: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0293 元, 六个月为 15146.50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18岁以下的计算至成年,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支付20年,具体标准为:

1、城镇人口为: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 10706

2、农村人口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349 元,

该项按照需要支付的被抚养生活费的年数及依赖程度具体情况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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