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好意同乘出现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5-03-16 浏览次数:73
法律关系性质: 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当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在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在此种关系中机动车驾驶人要承担的是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实际操作中我们认为:
1.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则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连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如果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则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也不全部赔偿,具体比例的承担,应该参考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双方的过错程度。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