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1-07-23 浏览次数:228

江苏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2944元 】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4357元 】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9118元 】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6543元 】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江苏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赔偿金额

元/年元/天元/月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62.861912

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1435739.33 1196.4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1824.98759.8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54317.93545.25

职工平均工资3166717945元/半年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59周岁以下458880元

60—75周岁22944元/年×年限

75周岁以上114720元

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59周岁以下182360元

60—75周岁9118元/年×年限

75周岁以上4559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14357元/年×年限÷份额

农村居民6543元/年×年限÷份额

丧葬费17945元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22944元/年×年限×伤残等级

农村居民9118元/年×年限×伤残等级

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

营养费11元/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高于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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