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东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4-06-04 浏览次数:472

一、山东省 2013年统计数字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386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12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93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

(工伤死亡赔偿金为26955元×20年=539100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山东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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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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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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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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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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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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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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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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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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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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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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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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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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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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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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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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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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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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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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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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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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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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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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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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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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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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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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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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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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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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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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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4元×20年=56528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28264元; 75岁以上的28264元×5年=141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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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0元×20年=21240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10620元; 75岁以上的10620×5年=5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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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17112元×20年=342240元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17112元; 75岁以上的17112元×5年=85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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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7393元×20年=147860元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7393元; 75岁以上的7393元×5年=33880元

住院伙食

补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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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30元/天; 省外50元/天

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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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86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23193元

精神损害

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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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1000-10000元,赔偿义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标准为5000-100000元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达到重伤、伤残、死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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